近日,淮安發(fā)布的《2017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明確,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按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30%給予補貼。
充電設施補貼方面,按充電樁充電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財政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2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3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2017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和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對象
地方財政補貼(包括省、市兩級財政補貼)對象為淮安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符合《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guī)劃》、《淮安市充電設施規(guī)劃(2016-2030)》,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符合《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試行)的通知》(蘇新汽[2015]11號)相關要求。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按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詳見附件1)的30%給予補貼。
(二)充電設施補貼標準
按充電樁充電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財政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2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3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三、補貼方式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置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新能源汽車購買者。
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財政補貼資金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四、資金承擔方式
(一)車輛補貼資金
市級公共服務領域、市直企事業(yè)單位購置新能源汽車,由市級財政按規(guī)定給予補貼。
其他消費者購置新能源汽車,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各縣、區(qū)財政承擔。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汽車,由戶籍所在地(非本市戶籍以工作單位所在地為準)財政給予補貼。
(二)充電設施補貼資金
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清江浦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生態(tài)文旅區(qū)、蘇淮高新區(qū)所在范圍內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費用由市財政按規(guī)定給予補貼。其他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由縣、區(qū)實施財政補貼。
五、資金申報與撥付流程
(一)申報流程與時間
1、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市級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和企事業(yè)單位消費者,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發(fā)展與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提出申請。縣、區(qū)級消費者,向縣、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申請,縣、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補貼資金的審核與撥付。
2、充電設施的承建運營單位: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清江浦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生態(tài)文旅區(qū)、蘇淮高新區(qū)所在范圍內公共領域的充電設施在驗收合格并正式投入運營后,由建設運營單位向所在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出申請,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會同區(qū)財政局審核匯總后,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市經信委)。
其他縣、區(qū)范圍內公共領域的充電設施在驗收合格并正式投入運營后,由建設運營單位向所在縣、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申請,縣(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的審核與撥付。
3、申報時間:2017年地方補貼資金申報分兩次進行,分別為2017年10月與2018年1月。各縣、區(qū)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在規(guī)定時限內向市財政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交本地區(qū)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購置、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見附件2-1,2-2)、相關申請材料以及本地區(qū)財政補貼資金安排方案。
(二)撥付流程
1、車輛補貼資金:市財政根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的審核意見撥付市級公共領域、企事業(yè)單位的購車補貼資金。各縣、區(qū)地方補貼資金由所在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相關規(guī)定報批后,由財政部門撥付,并將撥付文件或有關依據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備案。
2、充電設施補貼資金: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清江浦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生態(tài)文旅區(qū)、蘇淮高新區(qū)所在范圍內公共領域的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按程序逐級撥付。其他縣、區(qū)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所在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相關規(guī)定報批后,由財政部門撥付,并將撥付文件或有關依據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備案。
3、按照2017年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要求,地方補助資金中的省補資金采用“先預撥、后清算”方式下達,由省轄市統(tǒng)籌用于本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市財政將主要依據各縣、區(qū)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的落實情況,統(tǒng)一分配省級財政補助資金。
六、申報材料
(一)公共領域企事業(yè)單位申請車輛購置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見附件3-1);
2、企業(yè)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或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號牌、車輛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6、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7、材料真實性及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8、經營車輛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9、車輛處于非閑置狀態(tài)的相關證明資料(行駛里程記錄、充電記錄等);
10、能夠體現車輛產品電池系統(tǒng)能量密度、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節(jié)油率水平等參數的產品檢測報告或相關材料;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汽車銷售機構(4S店)申請私人領域新能源乘用車購置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見附件3-1);
2、銷售機構(4S店)企業(yè)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或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6、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地戶籍的需一并提供工作單位證明和一年以上在淮安社會保險基金繳納證明);
7、材料真實性和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8、車輛處于非閑置狀態(tài)的相關證明資料(行駛里程記錄、充電記錄等);
9、能夠體現車輛產品電池系統(tǒng)能量密度、純電續(xù)駛里程等參數的產品檢測報告或相關材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請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建設運營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見附件3-2);
2、企業(yè)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或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guī)劃書;
5、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fā)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經審計的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及充換電設施投資清單(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資產的配電、充電、換電、監(jiān)控、通訊等設施、設備投入(不含土地))
7、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牽頭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資金管理與監(jiān)督
1、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領域消費者、銷售機構及私人消費者,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縣、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對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財政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按補貼標準核實并及時撥付資金。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錄入信用管理檔案,并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注冊地限于本市區(qū)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過戶(公共領域消費者因企業(yè)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備案,且只能在注冊地范圍內轉讓、過戶);非注冊地戶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
3、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guī)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備案。
4、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yè)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guī)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5、享受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在市新能源汽車運行監(jiān)測平臺建成后,須統(tǒng)一納入平臺管理。
八、其他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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