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沙市發(fā)布的《長沙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yīng)用補貼政策》明確,對購置使用純電動客車、乘用車、專用車的,按照車輛首次登記注冊年度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0%給予市級財政購置補貼,其中用作公共交通的純電動客車按照車輛首次登記注冊年度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5%給予市級財政購置補貼。
對購置使用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乘用車的,按照車輛首次登記注冊年度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15%給予市級財政購置補貼。
市級補貼標準和技術(shù)要求按照車輛首次登記注冊當年補貼標準和技術(shù)要求執(zhí)行。
對獲得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符合城市配送需求,從事郵政、快遞、物流的純電動專用車放寬通行,允許在非高峰時段進城,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zé)制定操作細則。
2016年-2020年,長沙市推廣應(yīng)用各類新能源汽車目標任務(wù)為5.75萬標臺。
申請市級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的車輛需滿足以下條件:
1.在長沙購置并上牌,列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yīng)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客車和專用車。
2.車輛首次登記注冊日期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
3.車輛已獲得中央或省級補貼認定。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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