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海省交通運輸廳公布了最新修訂的《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載超限辦法》。
該治理辦法在原有的基礎上,新增修訂了相關治超標準。
第三十條 車輛違法超限運輸?shù)?,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根據(jù)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規(guī)定給與處罰: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18000千克,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三)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25000千克,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四)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27000千克,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五)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31000千克,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六)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36000千克,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七)五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43000千克,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八)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為46000千克,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
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項違法行為的,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shù)額應當累計,但累計罰款數(shù)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對貨運車輛超標準裝載并放行上路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guī)定標準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guī)定標準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guī)定標準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處一萬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超過車貨軸荷、總質量規(guī)定標準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高速公路和收費公路入口應當配備稱重檢測設備,經(jīng)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和收費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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