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日,深圳市司法局發(fā)布關于征求《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意見的通告,通告里提到,加快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保障網約車管理工作有序進行,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對《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1號)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暫行辦法》)并提交我局審查。
為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該送審稿及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3月3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深圳市司法局官網的“互動交流-民意征集-當前征集”欄目在線提交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qū)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區(qū)C5085室(郵政編碼:518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至:zhulz@fzb.sz.gov.cn。
其中,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一)配合“深圳藍”可持續(xù)行動計劃,禁止非純電動車輛新注冊為網絡預約出租車
《暫行辦法》規(guī)定,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規(guī)定技術條件的燃油小汽車仍可申請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然而,《2018年“深圳藍”可持續(xù)行動計劃》發(fā)布后要求提前禁止非純電動車輛新注冊為網絡預約出租車。為了配合相關政策實施,《暫行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就原燃油小汽車申請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相關條款進行了刪減。
(二)針對租賃公司參與網約車經營的新情況,在經營服務規(guī)范中增加有關車輛所有人的要求,控制行業(yè)風險
《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要求網約車經營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然而,該條款僅對網約車經營者提出了要求,通過第三方租賃公司的參與,“以租代售”的高風險經營模式避開《暫行辦法》的約束,再度在行業(yè)中發(fā)展開來。為保障廣大駕駛員的合法權益,控制市場風險,《暫行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將車輛所有人增列為該條款義務主體,并就有關違法行為制定罰則,作為管理租賃公司的抓手。
(三)響應建設市場誠信體系的要求,增加有關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誠信評價工作的授權性相關規(guī)定
根據《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出租汽車行業(yè)誠信體系建設,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對包括網約車在內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實施誠信評價。通過開展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誠信評價工作,有助于引導行業(yè)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依法從業(yè)、誠實守信、優(yōu)質服務。相關鼓勵和懲戒措施的出臺也利于行業(yè)管理工作的開展。為此,《暫行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增加了第四十七條,授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誠信評價,由各部門實施聯(lián)合懲戒的規(guī)定。
(四)提高執(zhí)法效率,增加依據電子證據執(zhí)法的相關規(guī)定
網約車行業(yè)涉及數量龐大的車輛和駕駛員群體,路面執(zhí)法長期面臨效率低、取證難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困難,加強信息技術等科技措施在行政執(zhí)法領域的應用,《暫行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參考《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在第四十五條第二、三款增加了電子監(jiān)控和監(jiān)管數據可作為行政處罰證據的內容。同時,就違法行為實施主體的推定作出了明確說明。
(五)強調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明確其完成指令性運輸任務的義務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比欢嚓P法律法規(guī)并未明確網約車經營者的同類義務。為保障相關指令性運輸任務的完成,統(tǒng)一出租車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暫行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參考前述條款,增加了第三十六條,對網約車經營者完成指令性運輸任務的義務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
(六)提高罰款限額,增加部分處罰條款
第一,針對網約車巡游攬客,或者進入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的行為,《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罰款限額低于《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管理規(guī)定》確定的相關標準??紤]到我市機場及深圳北站等場站附近,部分網約車司機巡游攬客問題突出,嚴重影響出租車市場營運秩序,為了有效震懾當事人,《暫行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按上位法規(guī)定提高了對該類違法行為的罰款限額,原條款第五十二條確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罰款標準也一并調整。第二,為配合新增的禁止以租代售和對駕駛員進行資質審查的相關規(guī)定,《暫行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增加了第五十七條對應處罰條款。第三,結合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暫行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增加了第五十八條對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和取得批準后不再符合原批準條件的處理條款,包括信息登記部門的通報義務,同時刪去了原第五十條中予以警告處罰的內容。第四,根據執(zhí)法部門反饋的情況,對于既非車輛所有人,又非駕駛員的涉嫌違法行政相對人,《暫行辦法》尚未規(guī)定處罰依據,難以追究因違法行為而獲利的行政相對人的責任。為此,《暫行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拓寬《暫行辦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處罰對象范圍,增加對車輛管理人的處罰依據。
(七)實行巡游車與網約車駕駛員資格互認,減少不必要的從業(yè)限制
按照現行法律規(guī)定,巡游車與網約車駕駛員使用不同的資格證件,但我市申請前述證件的條件和考試內容并無差異?!稄V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規(guī)定:“巡游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考試與網約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考試內容相同的,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內可以互認?!薄稌盒修k法》也規(guī)定,2016年10月1日前已經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的駕駛員,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在原證件有效期屆滿前可以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為了給駕駛員提供就業(yè)便利,減少不必要的從業(yè)限制,《暫行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在原第六十條增加了資質互認的規(guī)定,打破巡游車駕駛員與網約車駕駛員之間的人員流動障礙。
(八)加強乘客個人信息保護。
針對媒體報道部分網約車平臺存在不當采集、使用、發(fā)布和傳輸乘客個人隱私信息等問題。根據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對原第三十一條進行修改完善,增加網約車經營者義務,要求在發(fā)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時,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
(九)其他
1. 刪除關于《暫行辦法》實施前已從事網約車業(yè)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的特別規(guī)定
《暫行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關于其實施前已在深圳市開展網約車運營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適當降低準入門檻并分別可領取為期3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規(guī)定。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須在《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180日內辦理,目前已超過該期限;同時,需要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符合條件的駕駛員也基本已辦理相關證件。因此,上述兩個條款實際上已不執(zhí)行。故《暫行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將該兩條予以刪除。
2. 完善車輛退出機制流程
《暫行辦法》中未明確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時的流程,存在車輛使用性質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要求不相符的漏洞。因此,《暫行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一是增加第十五條第二款,明確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辦理使用性質變更時的流程;二是增加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明確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網約車經營相關批準,或取得批準后不符合原批準條件的,相關信息登記部門應及時將向原批準機關通報,由原批準機關撤銷該批準。
另外,《暫行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還對部份條款表述作了優(yōu)化,結合相關條文的刪除和修改,對《暫行辦法》相關條款文字和條文順序作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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