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上海市發(fā)展改革委等五部門聯(lián)合制訂的新一輪《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正式發(fā)布。新政主要針對插電式混動車型申領專用牌照額度以及消費者上牌資格要求進行了調整,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辦法》明確了新能源專用牌照額度申請個人的要求,與此前相比,要求個人用戶名下沒有使用過上海市綠牌額度注冊登記新能源汽車外,還要求插電混動車輛需的購買者必須滿足在上海市有充電設施的要求,并且名下沒有上海市非營業(yè)性客車額度證明,沒有用非營業(yè)性客車額度登記的車輛(不含摩托車)。
在申請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的個人資格方面,《辦法》基本和上一輪政策保持一致,僅在兩方面進行了微調:一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消費者,若積分達到標準值,其社保要求由原先的24個月內連續(xù)繳納12個月社保變?yōu)?2個月內連續(xù)繳納6個月社保。二是對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籍人員不再按照居住年限判定資格,而是按照是否連續(xù)繳納6個月社保來判定資格。
對于二手新能源汽車轉讓規(guī)定,《辦法》要求轉讓的新能源汽車必須是在上海市注冊登記的,購車人也必須符合申請新能源汽車牌照額度的要求。
該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2月28日,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申請專用牌照額度的,繼續(xù)按照上一輪新能源汽車的購買程序和條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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