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經信委與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能源局6月20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印發(fā)重慶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通知稱,補貼標準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間,在重慶購買、上牌并使用的新能源汽車按照2018年市級補貼標準執(zhí)行。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則為過渡期。
通知還表示過渡期后,也就是從6月26日起,不再對除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車給予購置補貼。過渡期以后,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另行制定。相應補貼車輛一年內不得轉籍市外,否則將取消對應主體的申報資格并追繳對應車輛的補貼資金。
關于印發(fā)重慶市2019年度新能源 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fā)〔2016〕260號)、《重慶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渝府辦發(fā)〔2018〕18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財政部等四部委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要求和我市實際,經研究并經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yè)發(fā)展聯(lián)席會議審議通過,現將2019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及產品
(一)購置補貼。補貼對象為在本市購買、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補貼產品為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同時滿足國家及本市補助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補貼對象為本市面向全社會公眾開放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為公交車、出租車、網約車、分時租賃車、物流車、環(huán)衛(wèi)車服務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在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園區(qū)等內部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服務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高速公路服務區(qū)充電樁數量不少于4個,其他充電樁數量不少于6個)及充電基礎設施監(jiān)測平臺等。
(三)充電費用補貼。補貼對象為在本市公共或公交專用充電樁充電的新能源汽車使用單位或個人。
(四)加氫站建設補貼。補貼對象為在本市轄區(qū)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建成、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加氫站建設運營單位。
二、補貼標準
(一)購置補貼標準。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間,在我市購買、上牌并使用的新能源汽車按照2018年市級補貼標準執(zhí)行。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 在我市購買、上牌并使用的新能源汽車其技術指標符合2018年補貼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補貼要求的,按照2018年市級補貼標準的0.1倍執(zhí)行,符合2019年補貼要求的按照2018年市級補貼標準的0.6倍執(zhí)行。過渡期期間銷售上牌的燃料電池汽車按2018年對應標準的0.8倍執(zhí)行。過渡期以后,不再對除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車給予購置補貼。過渡期以后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另行制定。相應補貼車輛一年內不得轉籍市外,否則將取消對應主體的申報資格并追繳對應車輛的補貼資金。
鼓勵各區(qū)縣(自治縣)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配套支持新能源公交車、燃料電池汽車的推廣應用,但不得再對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除外)給予地方購置補貼,應重點支持充電(加氫)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等。對區(qū)縣(自治縣)繼續(xù)給予新能源乘用車、物流車購置補貼的,市級財政將對相關財政補貼作相應扣減。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積極支持和推動全市充電設施,特別是公共出行領域的充電設施建設布點。對全市范圍內公交、出租車、網約車、分時租賃、物流、環(huán)衛(wèi)專用直流充電設施以及高速公路服務區(qū)公用直流充電設施,給予400元/千瓦建設補貼;其他為社會車輛服務的公用充電設施,以及在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園區(qū)等內部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服務的專用充電設施,給予直流充電設施3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100元/千瓦建設補貼。
申請建設補貼的充電設施,必須接入重慶市電動汽車與充電設施監(jiān)測平臺并上傳充電數據;充電設施實時在線率不低于90%;高速公路服務區(qū)充電樁數量不少于4個,其他充電樁數量不少于6個。
(三)充電費用補貼標準。為加大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支持力度,降低新能源汽車使用成本,對單位充電價格不高于1.2元/千瓦時(含電費及服務費,下同)給予新能源汽車充電費用補貼,具體方式通過引導充電樁運營企業(yè)降低充電價格執(zhí)行。補貼標準為:對備案充電價格低于1元/千瓦時的公交專用充電費給予0.3元/千瓦時補貼;對其它備案充電價格不高于1元/千瓦時的充電費用給予0.2元/千瓦時補貼;對備案充電價格高于1元/千瓦時低于1.2元/千瓦時的充電費用按其低于1.2元部分給予差額補貼。補貼方式為:充電運營企業(yè)在新能源汽車充電消費者繳納充電費用時直接在備案充電價格基礎上先行扣減墊付,于每季度匯總并經國網重慶電力公司(充電基礎設施監(jiān)測平臺)審核后,報市新能源汽車辦按照有關規(guī)定審核通過后由市財政直接撥付返還給充電運營企業(yè)。
(四)加氫站建設補貼標準。按照日加氫能力分檔次給予補貼。對日加氫能力達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氫站,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補貼;對日加氫能力達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氫站,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補貼;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300公斤的撬裝式加氫站,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補貼。區(qū)縣(自治縣)安排有配套補貼的,市級和區(qū)縣(自治縣)兩級財政的補貼累加之和不得超過相應加氫站標準造價的50%。
(五)其它。鼓勵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yè)積極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發(fā)展和推廣應用,對年度內貢獻突出的有關企業(yè)經新能源成員會議研究同意后,可給予其一次性的推廣應用獎勵。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的申報主體須經區(qū)縣(自治縣)發(fā)改委備案。其余補貼資金的申報主體須經市新能源汽車辦公室認證備案。
三、申報流程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申報流程由市能源局另行制定發(fā)布。其余補貼資金的申報流程由市新能源辦另行制定,經市新能源辦成員會議審議通過公開發(fā)布。
四、其他要求
(一)強化生產企業(yè)信息報送主體責任、建立懲罰機制、運營里程要求等其它要求繼續(xù)按《重慶市2018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渝財產業(yè)〔2018〕52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本政策從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能源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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